食品保质期的标示规则

2021/07/17 15:44

《通则》第4.1.7 项对食品保质期标示规则进行了规定。现详述如下。

标示位置根据《通则》第4.1.7.1 项的规定,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标示顺序根据《通则》第4.1.7.3 项规定,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标示形式《通则》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方式》,其对日期的标示明确如下: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号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一般应标示为4 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 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 位数字。

以生产日期为2010 年3 月20 日为例标示形式如下:

一是2010 年3 月20 日;

二是2010 03 20;

三是2010/03/20;

四是20100320;

五是20 日3 月2010 年;

六是3 月20 日2010 年;

七是(月/日/年):03 20 2010;03/20/2010;03202010。

《通则》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方式》对保质期的标示进行规定,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佳;⋯⋯之前佳;

此日期前佳⋯⋯;此日期前食(饮)用佳;

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组合食品标示笔者将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独立预包装食品的情形称为组合食品。根据《通则》4.1.7.2规定,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十八项对于“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明确规定“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